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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类摄影的人物肖像权?

来源:时间:2022-02-24热度:0

  最近写了一些关于摄影的经验分享,意外地,反响还不错。没想到自己远离圈子,形单影只地拍摄这么多年,仍然有机会通过分享和交流,获得内心喜悦。所以,让我们一如既往,深情地聊摄影吧。

  2021年年底做年度总结时,细数了这一年中卖掉的照片。有朋友看到后,不无担心地问:想知道这种社会,人物的肖像权怎么处理啊?

  肖像权的问题,长期以来被摄影圈反复讨论。尤其是,2021年《民法典》生效以后,也对肖像权做出了新的规定。——旁白:风声越来越紧,你怎么敢拍人?

  说实话,自我业余参与报道摄影至今的差不多10年的时间里,没有遭遇到任何肖像权纠纷;即便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也没有特别担心过,会不会稍不留神就违法了。这是为什么呢?

  大体上说,个人认为,如果你是一个报道摄影师,即便在你的照片中充满了形形色色的人物,想要涉嫌肖像权违法,其实也是挺不容易的,为什么呢?

  相关条款

  《民法典》对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要求中,与新闻报道相关的包括以下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对新闻采访报道有具体要求: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其实,和我们个人拍摄者相关性比较强的,也就只有加粗这2条。其他条款当然也需要注意,只是如果不是做到相当的深度,相关性可能也没有那么强。

  法律条款说来终觉枯燥,结合个人经验,展开说说我的看法。

  对事不对人

  在报道摄影中,一件很重要的事是:对事不对人。

  就是说,我们在照片中表达的,可以是一件事情、一个现象、一个观点、一种情绪……唯独不是,一个人(除了人物专访)。

  比方说,下面这张图,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工人在胡同中用三轮平板车运送蜂窝的场景。它呈现的是一种生活方式:早些年,胡同居民冬天采用蜂窝煤炉取暖;蜂窝煤是由工人推三轮平板车送货上门的。那么,具体这个工人是张三还是李四,不是我们所关心的。

  2013年11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广安北巷。一名运送冬储蜂窝煤的工人,推着满载的人力三轮板车,埋首前行。胡同居民曾以蜂窝煤炉作为冬季取暖的主要方式。据人民网2015年12月30日报道(文章《北京核心区基本无煤化年内实现》):北京城市核心区基本实现无煤化。据北京市环保局介绍,从试点开始,煤改电工程在北京城市核心区实施历时16年,核心区燃煤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

  由于报道摄影具有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特点,所以我在拍摄的时候,也会有意识地避免拍摄到人物的正脸。

  2013年7月2日,草场长巷。

  即便是人物露了脸,可能也只是场景的一部分,换成路人甲乙丙丁,照片主题依然成立。

  2017年8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达智桥胡同。行人从整治一新的街道上经过,墙面上悬挂标语横幅:北京市民有里有面,治理街巷责无旁贷。

  所以,只要抱持着“对事不对人”的态度拍照,基本上都符合: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客观公正

  在报道摄影中,第二点很重要的事是:客观公正。

  你以为这很容易吗?不。作为一只普通人类,不主观,不臆断,需要很大的自制力。比方说:

  不是所有出街的男女,都是情侣。

  不是所有带孩子的女人,都是母亲。

  ……

  比方说,下面这张照片的说明,可能是我需要反思检讨的。

  2014年2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校场口胡同。下雪天,一对母子在院门口的台阶上玩雪。

  不实的信息,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存在违法风险。参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对新闻采访报道有具体要求: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在法律条款之外,具体到操作过程中,也还是要注意一些方式方法,才能愉快地拍摄。

  尊重

  不只在报道摄影中,还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是:尊重。

  虽然我们会有意识地避免拍摄人物的正脸,但是很多时候,正脸依然是必须的。这时候,在尊重的基础上,处理好与被拍摄者的关系,取得理解,就显得非常重要。

  比如说,下面这张照片。我看到老人和他在自家门前的胡同里开设的花鸟鱼虫的摊位非常接地气,问他可不可以给他拍照?老人不仅欣然同意,还端正坐姿尽力配合。

  2013年11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广安东里。居民在胡同口摆摊,出售花鸟鱼虫。墙面上写着“拆”字,以及地区邮政编码:10053。由于胡同拆迁改建,此处已被拆除。

  摄影家阮义忠也曾在书中讲起,自己早年开始从事摄影工作时,在相机的取景器中遇见了不少善良的人。那时相机底片很贵,一般人不轻易被摄影师所拍。当他举起相机对准他人的时候,别人的反应让他吓一跳,因为对方会说,不好意思,长得不好看,让你破费了。

  阮义忠说:所以我是被吸引的,我是被那种人性最不设防的、对陌生人的信任,人跟人之间的信任感所吸引的……我始终认为尊重对象是摄影的根本伦理。对象允许我拍,就是对我的信任,我不能辜负这份信任,还应该运用我的专业训练,在呈现他们的可贵之处时,帮着再加一分。

  我走过去,鞠个躬,仿佛他是老师,而我正是正要交作业的学生,恭谨地征询是否可以让我拍张照片。——《一个时代的典型》,出自《正方形的乡愁》,阮义忠著

  不过,有些摄影者并没能处理好与被摄者的关系,由此引发矛盾的案例简直不要太多。比方说:在西藏用长焦怼藏族老太太的脸;又或者,在三里屯拦路拍人家腿,之类的——时时提醒自己:千万不要这样。

  2021年10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太古里。广场上立着一块醒目的黄色警示牌:请广大顾客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

  不执着

  作为女性摄影者,由于在拍摄中展现出的“侵略性”比较小,在街拍时,可能较男性摄影者更容易一些。但是即便如此,也会遇到,被拍摄者要求删照片的情况。

  曾经拍摄过一对母子。母亲怀抱襁褓中的婴儿,在咖啡店内来回踱步。从窗口投进咖啡店的光线,笼罩在二人身上,逆光勾勒出剪影,看起来既温馨又美好。见此情景,我摁下快门。女人发现我拍照,上前要求删除照片。我解释说,自己只是拍了剪影;而且非常喜欢这个温馨的画面。但是女人并不接受我的解释,执意要求删除。在这种情况下,我不会过多争执,直接删除。

  其实,我们每次外出拍摄,动辄拍摄数百张;编辑后能够留下的可有十分之一?能够称之“佳作”的更少。

  所以被要求删除的,大概率是一张废片,或是平凡之作;即便是被迫删掉了一张“惊世骇俗”的佳作,摄影家王身墩告诉我们:看到就很好。——没有什么照片是非拍不可的,有幸见证一个打动自己的瞬间,就已经很幸福了。

  2013年6月16,南锣鼓巷。一对外国情侣为对方佩戴“耳朵”饰品。

  相信编辑

  如果你是一个新手摄影者,对肖像权的事还拿不太准,请相信,图库编辑是你的坚强后盾。

  当你把照片上传到图库,编辑会充分考虑包括肖像权在内的相关问题,判断是否适合销售,给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结论。也就是说,存在肖像权风险的照片,根本不会进入市场流通。

  各个图库也会有关于肖像权要求的阐述。

  视觉中国的肖像权标准主要针对创意类,编辑类则没有涉及。有兴趣可以自行了解一下。

  总结

  总的来说,个人以为,报道摄影涉及的肖像权问题非常有限,只要抱持着尊重被摄者的态度,对事不对人、客观公正地呈现主题,相信编辑的专业判断……想违法,其实也挺不容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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